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文与解读

 无国界 2021-06-11 

 

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文与解读

 

全文与解读如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解读:明确数据安全法中“数据”范畴,不仅包括电子数据(《网络安全法》定义的“网络数据”),还包括非电子形式的数据(比如打印的敏感纸质文档),扩大了数据保护的范畴,这对企业组织提出更高的法律要求。
明确“数据处理”包括各种环节,明确“数据安全”的定义,目标是确保“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解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维护数据安全。可采取Gartner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指导理论,进行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持续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解读明确数据是关键要素的属性,鼓励数据合法利用与自由流动,促进数据经济的发展。为实现该目标,可通过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TEE等新兴技术方案解决数据流通与共享问题,同时满足数据安全需求,通过区块链技术可实现数据确权,数据流动和处理环节状态信息的安全记录。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解读:明确数据安全与数据开发利用的平衡关系,两者是相互促进发展关系。目前数据安全产业,尤其是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如何促进第二轮健康有序的持续发展尤为重要。参考第五条解读,可结合区块链、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等新技术,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解读强调大数据发展战略,数字经济的发展,鼓励数据创新应用,涉及各省大数据局平台的建立,保障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共享各个环节的数据安全能力。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解读:数据安全技术包括密码技术、数据脱敏、数据水印、数据防泄漏、访问控制和容灾备份等关键技术,同时包括一些新兴技术,包括同态加密、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和区块链等,需要做好创新技术的攻关。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解读:明确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这是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发展必然。如何构建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易制度与管理体系,一是需要通过《信息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平台通用功能要求》、《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GB/T37932-2019)等规范建立数据安全交易平台,同时参考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需要使用新兴技术,包括区块链、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等。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解读:明确规定分类分级是一项数据保护制度,从法律是肯定了分类分级的重要性。作为一项数据安全基础性工作,如何实施,首先需根据数据的重要性以及危害性两个维度梳理按不同行业梳理分类分级规范与模板;此外,在具体数据分类过程由于的数据庞大且繁杂,需要引入技术工具以及智能化的辅助方法,不仅包括传统的基于字典、正则的敏感数据识别,还包括一些基于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等方法的智能识别方法,提高识别准确率,促进分类分级自动化和智能化的升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解读: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机制,数据安全监督运营十分重要,以数据安全为中心,利用多种数据安全技术,从监测、分析、防控、研判和预警等的多维角度进行数据安全监督,7*24小时持续运营,保障数据处理的安全,实现数据安全风险的态势感知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解读:明确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需对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分析、检测、研判,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快速响应,降低数据事件的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解读:数据安全审计、出口管制与外交反制是国家对数据利益的保障,审计取证是必要的手段。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解读:明确指出除了依照法律法规外,还需“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安全制度,即参照现行等级保护2.0系列国家标准。
等保2.0系列标准中与数据安全相关的详细技术解读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给出,此处不详细展开。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解读:加强风险监测:可结合等保2.0系列标准,对数据活动全生命周期进行安全评估,提前发现潜在风险及漏洞;安全事件自动化分析及响应技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时监控分析数据处理活动,预设一定的处理逻辑和规则,触发安全告警时实时响应并采取措施。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解读:可在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结合等保2.0系列标准,对数据处理活动开展定期风险评估,提高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和安全时间处理能力。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解读:涉及技术点:
数据加密传输:数据采集和共享使用阶段,可采取加密传输的方式保证数据在网络传输时的安全;
数据脱敏:数据收集者提供数据披露功能的,可保证数据发布/披露时,无法将发布数据映射到具体的某个人或组织;
差分隐私:数据收集者提供查询统计功能的,可保证在受到差分查询攻击时,不会造成数据泄露;

联邦学习:数据安全共享场景下,在多个数据拥有者之间进行联合建模/分析时,保证各方数据不出本地安全域前提下,实现多方数据联合建模/深度学习;
安全多方计算:数据安全共享场景下,在多个数据拥有者之间进行联合查询/分析时,保证各方数据保密性前提下,实现多方数据联合查询/分析。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解读:涉及技术点:
身份认证:利用身份认证技术实现交易双方身份审核;
区块链存证:利用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存证技术,将留存的审核、交易记录上链存储,防止数据丢失、篡改。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解读:相关技术点:
数据加密存储:保护重要数据存储过程安全;

数据加密传输:保护数据向他人提供时的传输安全;
访问控制:保护电子政务系统维护、数据存储、加工等过程对数据的访问安全;
身份认证:系统维护、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时对数据访问人员的身份识别;
数据安全销毁:重要数据在移动介质传输完毕后移动介质中的数
据安全销毁、数据接收方数据使用完毕后接收方本地存储的安全销毁;
授权监管:数据存储、加工、提供、使用、接收等处理行为的授权处理和以上行为动作的监督;
安全多方计算:可实现安全的数据加工;

联邦学习:可实现安全的数据加工和共享;
安全审计:对数据生命周期内的数据存储、访问、加工、提供、接收、授权等所有相关操作行为的日志记录和事后安全审计,并可结合区块链技术实现操作记录的不可篡改性。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解读:相关技术点:
数据脱敏:保证数据公开时,无法将公开数据映射到具体的某个人或组织;
差分隐私:数据公开时,可保证在受到差分查询攻击时,不会造成数据泄露。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解读:相关技术:
资源目录安全:保护由不同机构联合构建的资源目录的安全性;
安全多方计算:保护不同机构数据做联合查询时的查询过程安全;
身份认证:识别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数据维护、访问过程操作人员的真实身份;
访问控制:保护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数据维护、访问过程的安全可控;
授权监管:保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数据维护过程、重要数据访问过程的授权和安全监管;
安全审计:保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数据维护过程、重要数据访问过程的可审计性,并可结合区块链技术实现操作记录的不可篡改性。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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